注意啦!2017新报关单填制规范较2016年的有哪些不同呢?

需要报关的客户注意啦!2017年3月29日新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》(海关总署2017年第13号公告)开始执行啦!较上一次即海关总署2016年第20号公告内容更明确、更严谨、更一致、更规范!

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,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,海关总署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》(海关总署2016年第20号公告)进行了修订。现将本次修订后的规范文本及有关内容公告如下:

一、根据现行相关规定对“消费使用单位/生产销售单位”、 “运输方式”、“征免性质”、“贸易国(地区)”、“境内目的地/境内货源地”、“许可证号”、 “随附单证”、 “标志唛码及备注”、 “特殊关系确认”、 “价格影响确认”、 “与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确认”等栏目的填制要求做了相应调整。

二、第五项“进口日期/出口日期”中将“本栏目供海关签发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,在申报时免予填报”修改为“本栏目在申报时免予填报”。

三、第三十一项“随附单证”中将“本规范第十八条”修改为“本规范第二十条”。

四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(以下简称特殊区域)企业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境、进出区,以及在同一特殊区域内或者不同特殊区域之间流转货物的双方企业,应填制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(出)境货物备案清单》,特殊区域与境内(区外)之间进出的货物,区外企业应同时填制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(出)口货物报关单》,向特殊区域主管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。货物流转应按照“先报进,后报出”的原则,在同一特殊区域企业之间、不同特殊区域企业之间流转的,先办理进境备案手续,后办理出境备案手续,在特殊区域与区外之间流转的,由区内企业、区外企业分别办理备案和报关手续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(出)境货物备案清单》原则上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》的要求填制。

修订后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》(见附件)自2017年3月29日起执行,海关总署2016年第20号公告同时废止。

海关总署

2017年3月16日

重点、重点是什么!别急!准备好小本子

1 对几个问题填报范围进行了确认1明确了“特殊关系确认”、“价格影响确认”“与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确认”的填报范围,出口货物,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(内销保税货物除外)免予填报。

2 关于“消费使用单位/生产销售单位”中按是否在海关注册登记分别进行填报规定的介绍。

3 明确了进口贸易国,描述严谨“发生商业性交易的进口填报购自国(地区),出口填报售予国(地区)。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填报货物所有权拥有者所属的国家(地区)。”

与现行其他公告规定保持一致

1 第三十一项“随附单证”明确了“一份报关单仅对应一份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。与海关总署2016年第51号公告保持一致。

2 第三十六项“数量及单位”明确了采用零售包装的化妆品按照液体部分的重量填报。与海关总署2016年第55号公告保持一致。

较以往更加规范、严谨

1 第五项“进口日期/出口日期”

原规定

规定:出口日期指运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,本栏目供海关签发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,在申报时免予填报。

原规定

规定:出口日期指运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,本栏目在申报时免予填报。

2 第七项“消费使用单位/生产销售单位”

原规定

规定:自行从境外进口货物的单位。

现规定

规定:自行进口货物的单位。

增加“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之间的进出境货物,消费使用单位/生产销售单位应当填报保税监管场所的名称(保税物流中心(B型)填报中心内企业名称)。”

3 第八项“运输方式”

原规定

规定:按旅客所乘运输工具填报;

现规定

规定:按旅客实际进出境方式所对应的运输方式填报。

4 第十九项“境内目的地/境内货源地”

原规定

原有的不变

现规定

增加了“海关特殊监管区域、保税物流中心(B型)与境外之间的进出境货物,境内目的地/境内货源地填报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、保税物流中心(B型)所对应的国内地区名称和代码。”

5 第二十项“许可证号”

原规定

规定本栏目填报以下许可证的编号:进(出)口许可证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(出)口许可证、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(定向)、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。

现规定

规定本栏目填报以下许可证的编号:进(出)口许可证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(出)口许可证、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(定向)、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、出口许可证(加工贸易)、出口许可证(边境小额贸易)。

6 第三十二项“标记唛码及备注”

原规定

规定: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的,本栏目填报《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》或者《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》编号。

现规定

规定: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的,本栏目填报“<ZT"+"海关审核联系单号或者《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》编号"+">"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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